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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治病”转向“治未病”:公共卫生治理理念亟待深层转型

在近期举行的一场公共卫生法治研讨会上,多位学者指出,我国公共卫生治理正面临从“事后应对”向“事前预防”的关键转型期,而法治化改革是支撑这一转型的制度基石。学者们普遍认为,长期以来公共卫生体系更多聚焦于疫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与医疗救治,而对早期干预和制度性预防的投入相对不足。这种“重治轻防”的惯性,不仅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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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3 06:17:11

从“治病”转向“治未病”:公共卫生治理理念亟待深层转型

在近期举行的一场公共卫生法治研讨会上,多位学者指出,我国公共卫生治理正面临从“事后应对”向“事前预防”的关键转型期,而法治化改革是支撑这一转型的制度基石。学者们普遍认为,长期以来公共卫生体系更多聚焦于疫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与医疗救治,而对早期干预和制度性预防的投入相对不足。这种“重治轻防”的惯性,不仅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成本高企,也使慢性病、心理健康等非传染性健康风险持续累积。与会专家呼吁,应将“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真正转化为可操作、可问责的法律制度安排,让公共卫生治理从被动响应走向主动防御。

早期干预的价值:被低估的健康“第一道防线”

学者们在讨论中反复强调,早期干预是公共卫生成本效益最高的环节。有研究数据显示,在慢性病防控、儿童发育干预、精神健康筛查等领域,每投入一元用于早期识别与干预,往往可节省数倍乃至十余元后期的治疗与照护支出。当前制度设计对早期干预的激励明显不足:基层筛查缺乏稳定经费保障,干预服务尚未纳入常规医保支付范围,跨部门协作机制松散。一位参与研讨的法学教授指出,早期干预的“公共品”属性决定了其难以完全依靠市场供给,必须立法明确政府责任、财政投入比例和服务标准,否则“预防为主”极易停留在口号层面。学者建议,应在公共卫生相关法律中增设早期干预专章,明确筛查、评估、转介和跟踪服务的法定流程。

制度预防的短板:从应急式立法到常态化治理

会学者还深入剖析了制度预防层面的结构性缺陷。近年来,我国在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等领域加快了立法修法步伐,但不少规范仍带有“危机驱动”色彩,即问题暴露后才集中补漏,缺乏前瞻性和系统性。有专家以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为例指出,信息报告的法律责任边界不清、多头管理导致“预警失灵”等问题,根源在于制度设计未能将预防理念嵌入日常治理。学者主张,制度预防应超越单一卫生部门的视角,将健康影响评估机制法定化,要求重大政策、规划和工程项目在出台前必须经过健康风险评估,从源头上减少健康损害。这一机制在国际上已有成熟实践,我国部分地方也开始试点,但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约束。

法治化改革的核心:明确权责、强化问责、保障权利

围绕公共卫生治理法治化的路径,学者们形成了较为集中的共识:法治化的关键不在于增加多少新法条,而在于理顺权责关系、建立可追溯的问责机制、并切实保障公民健康权利。有学者指出,当前公共卫生领域存在“权力分散、责任模糊”的突出问题,纵向各级政府之间、横向卫生与教育、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导致预防措施落地时互相推诿。改革应立法明确各级政府在公共卫生投入、监测、干预中的主体责任清单,并建立与预防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体系。同时,学者强调,法治化改革必须平衡公共健康与个人权利,早期干预和强制筛查等措施应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比例原则约束,避免以预防之名过度侵入个人隐私和自主决定权。

基层能力建设:让预防制度在“一公里”落地

多位学者将目光投向基层,认为公共卫生治理法治化的成效最终取决于基层执行能力。当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早期筛查和健康管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但普遍面临人员不足、设备简陋、信息系统不互通等现实困难。有专家调研发现,部分基层机构甚至缺乏基本的公共卫生执业资质人员,预防服务的质量和连续性难以保证。学者建议,应在法律层面明确基层公共卫生机构的职能定位和最低配置标准,并定向培养、岗位津贴和职称倾斜等政策稳定基层队伍。此外,应加快公共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打破医疗机构与疾控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使早期干预的识别和跟踪具备技术支撑。制度预防若缺乏基层承接能力,再完善的法律设计也难以转化为真实的健康收益。

多元共治: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预防网络

学者们还提出,公共卫生治理法治化不应等同于政府包办,而应构建政府主导、专业机构支撑、社会组织和公众有序参与的共治格局。有专家指出,早期干预和制度预防涉及行为改变、环境改善和健康素养提升,单靠行政力量难以覆盖全部场景。法律应为社会力量参与预留制度空间,例如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预防中的法定义务、规范学校健康教育课程设置、鼓励社区健康促进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同时,公众的健康知情权和参与权应得到更充分的保障,使预防措施获得社会认同与配合。学者道,公共卫生治理法治化改革的本质,是将“预防为主”从卫生政策上升为国家治理原则,稳定的制度预期和清晰的权利义务安排,让早期干预和制度预防成为可执行、可监督、可持续的公共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