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聚焦合同效力与履行边界
近日,一起备受关注的物业合同纠纷案在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为在该小区服务多年的物业服务企业。庭审围绕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物业费收缴与服务质量之间的对应关系等核心争议展开。法庭调查阶段,双方代理人就合同签订程序、业主大会决议效力、服务标准约定等关键事实进行了充分陈述与举证。原告方指出,被告在合同续签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部分条款存在加重业主责任、减轻物业企业义务的情形;被告方则辩称合同经业主大会表决且实际履行多年,业主已以缴费行为形成事实上的认可。审判长在争议焦点时强调,物业合同纠纷往往牵涉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必须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到违约责任逐层厘清,才能为后续裁判奠定基础。
合同订立程序成为质证焦点
在举证质证环节,原告方提交了业主大会会议记录、表决票统计表、公示照片等证据,主张被告在合同签订前未依法将合同草案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足够期限,且部分表决票存在代签、重复计算等问题,导致合同订立程序存在瑕疵。被告方则出示了社区居委会见证材料、业主微信群通知截图及部分业主的书面确认,认为程序虽有小瑕疵但不足以影响合同整体效力,且合同已实际履行两年有余,绝大多数业主按期缴费,说明合同内容符合业主真实意愿。双方围绕“程序瑕疵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展开激烈辩论。原告代理人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被告代理人则回应称,即便个别表决票存在争议,也不影响整体表决结果达到法定比例。法庭要求双方在庭后补充提交完整表决票原件及计票过程说明,以便进一步核查。
服务标准与收费对应关系激辩
庭审中,物业服务质量是否与收费标准相匹配成为双方交锋的另一主战场。原告方列举了小区公共区域保洁不及时、绿化养护不到位、安防设施故障频发、维修响应迟缓等具体问题,并提交了业主投诉记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认为被告收取的物业费标准对应的是较高等级服务,但实际服务水平明显不达标,业主有权要求减收物业费甚至解除合同。被告方则辩称,小区建成时间较早,设施老化问题客观存在,物业企业已尽合理维护义务;部分业主反映的问题属于个别现象,不能以偏概全否定整体服务质量。被告还提交了保洁绿化外包合同、设备维修台账、巡逻记录等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配置人员并开展服务。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同意就服务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原告方表示愿意配合,被告方则提出评估范围应限定在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内。法庭建议双方先行协商确定评估机构,若协商不成将由法院依法指定。
物业费收缴与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关于物业费欠缴及违约金问题,双方各执一词。被告方主张,部分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经多次书面催告仍未缴纳,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方则反驳称,业主欠费的根本原因在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属于行使正当的抗辩权,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代理人进一步指出,被告在催缴过程中存在停用门禁卡、限制车辆出入等不当施压行为,侵犯了业主合法权益。被告方承认曾采取过门禁限制措施,但解释称系针对长期恶意欠费且经多次沟通无效的个别业主,且已在诉讼前恢复。法庭调查显示,双方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按日千分之三计算,原告方认为该标准过高,请求法庭予以调整;被告方则坚持认为该标准系合同明确约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审判长提示双方,违约金调整需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建议双方就欠费金额和违约金计算方式庭后核对确认。
法庭调查追问公共收益归属
公共收益的归属与使用同样是本案不可回避的问题。原告方提出,被告利用小区电梯、外墙、公共场地进行广告经营和场地租赁,所得收益从未向业主公开,也未纳入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共有账户,涉嫌侵占业主共有财产。原告方提交了小区电梯广告合同复印件及部分公共区域经营照片,要求被告公布历年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并返还相应款项。被告方辩称,公共收益已按照合同约定用于补充物业服务成本及小区公共设施维护,且每年在小区公告栏进行了公示,不存在侵占行为。法庭要求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公共收益账目、合同及支出凭证,并说明结余资金去向。原告方对被告所称“已公示”提出质疑,称从未见过相关公示材料,要求被告提供公示照片或业主签收记录。审判长表示,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物业企业利用共有部分经营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归业主所有,法庭将结合双方证据依法认定。
调解意愿与后续审理安排
庭审阶段,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原告方表示,若被告能够公开公共收益账目、降低物业费标准并承诺限期整改服务问题,愿意就欠费清缴方案进行协商;被告方则表示愿意就服务改进和公共收益公示作出让步,但坚持业主应支付已发生的物业费用,且违约金可适当减免但不应全部免除。法庭认为双方存在一定调解基础,决定给予两周时间进行庭外协商,同时要求双方在协商期内完成表决票原件核对、公共收益账目提交及服务质量评估机构选定等庭后事项。若协商不成,法庭将择期再次开庭并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审理不仅关乎小区数百户业主与物业企业的切身利益,也为同类物业合同纠纷中程序瑕疵认定、服务标准举证、公共收益归属等疑难问题提供了司法审视的样本,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庭审过程清晰展现了物业合同双方权责关系的法律边界,对推动小区治理法治化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