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近期在多个场合对中国在北极地区的科研与经济活动表达所谓“关切”,引发国际舆论关注。对此,中国外交部明确回应,中国在北极的一切活动均严格遵守国际法和相关国际条约,坚持科学考察、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合作的方针,合规行动彰显负责任大国的担当。这一表态既是对不实关切的澄清,也再次表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合法性与建设性。
北极事务的多边框架与中国参与的法理基础
北极并非某个国家或集团的“私域”,其治理建立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斯匹次卑尔根条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和多边机制之上。北极理事会、国际海事组织等平台为各方参与北极事务提供了制度渠道。中国作为《斯匹次卑尔根条约》缔约国和北极理事会观察员,依法享有在相关区域开展科研、航行与经济合作的权利。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出发点始终是科学研究与和平利用,而非地缘扩张。外交部强调“合规行动”,正是基于这一清晰的法理定位:中国的一切活动都在国际法框架内进行,接受相关机制约束,并与其他国家保持沟通协调。将中国的合法参与渲染为“威胁”,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无助于北极治理的合作大局。
科研先行:中国北极科考的公开透明实践
中国在北极的活动以科学考察为先导,具有高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1999年首次开展北极科学考察以来,中国已组织多次北冰洋科考,2004年建成黄河站并持续运行,长期开展大气、冰川、海洋、生态等领域的观测研究。这些数据不仅服务于中国科学家,也国际合作渠道与全球科研界共享,为理解北极气候变化及其全球影响提供公共产品。科考活动遵循相关国家的许可程序和国际规范,船只航行、设备布设、样本采集均有据可查。所谓“行动不透明”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科研合作恰恰是北极治理中最具共识、最少争议的领域,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持续投入,体现的是对全球气候治理的责任而非扩张意图。
航道利用与商业合作的规则遵循
随着北极海冰变化,北极航道的商业价值受到关注。中国提出“冰上丝绸之路”倡议,重点在于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与航运合作,其前提是尊重沿岸国主权和管辖权,遵守国际海事组织的航行安全与环保标准。中国企业参与北极地区能源、矿产和基础设施项目,均商业谈判和东道国法律程序推进,并注重环境影响评估与本地就业。外交部所强调的“合规”,在这些具体项目中体现为合同义务、环保标准与属地监管的多重约束。将正常的商业合作政治化,动辄以“战略意图”相揣测,不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也会削弱北极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国际资本与技术投入。规则基础上的合作,才是北极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路径。
欧盟“关切”背后的认知偏差与双重标准
欧盟对中国北极行动表达“警告”,反映的是部分欧洲舆论将北极事务安全化、阵营化的倾向。值得注意的是,欧盟自身及其成员国在北极科研、渔业、航运领域同样有着广泛存在和利益诉求,其参与同样依托国际法与多边机制。对中国合法活动提出超出一致标准的额外要求,本质上是一种选择性审视。北极治理面临的真实挑战是气候变暖加速、生态系统脆弱、原住民权益保障和航运安全风险上升,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包括中国在内的各方合作,而非制造对立。以外交辞令施压,既不能替代科学数据,也无法推动治理机制完善。中方回应中所强调的“大国担当”,正是指以规则为准绳、以合作为导向、以公共产品供给为己任的参与方式,这与将北极视为博弈棋盘的做法形成鲜明对照。
大国担当体现在公共产品供给与机制建设
判断一国在北极事务中是否负责任,关键看其是否提供公共产品、是否遵守共同规则、是否促进机制建设。中国在北极的投入集中于气候变化监测、海洋生态保护、极地航行安全研究等具有全球外溢效应的领域,并北极理事会等平台参与政策对话。中国倡导的“尊重、合作、共赢、可持续”原则,与北极治理的多边精神相契合。外交部强调合规行动彰显大国担当,其内涵正在于此:不谋求排他性利益,不搞势力范围,而是以透明、守法、合作的方式参与北极事务。面对外部质疑,最有力的回应是继续把事做好、把规则守好、把合作做实。北极的未来取决于各方能否超越零和思维,在科学事实与国际法基础上共同应对挑战,中国愿为此承担应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