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赔付: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制度突破
知名经济学家李大霄近日再次呼吁在资本市场全面推行“先行赔付”机制,全力捍卫散户权益不受侵害。他指出,在上市公司造假、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案件中,散户往往处于信息劣势和维权弱势,一旦事发,损失惨重且索赔艰难。先行赔付制度的核心,是在责任主体尚未完成司法追责前,由保荐机构、控股股东或相关责任方先行向受损投资者垫付赔偿,再依法向真正责任人追偿。这一机制将“事后漫长诉讼”转变为“事前快速救济”,显著降低散户维权门槛。李大霄强调,保护散户不是口号,而要有可操作、可落地的制度安排,先行赔付正是其中关键一环。
散户困境: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周期长
我国资本市场散户数量庞大,但个体投资者在遭受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侵害时,常面临“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的尴尬。诉讼周期动辄数年,举证责任复杂,律师费用不菲,许多散户因金额较小而放弃维权。李大霄分析,这种“沉默的损失”不仅伤害投资者信心,也削弱了市场惩戒违法者的功能。先行赔付集中受理、快速核定、统一赔付的方式,把分散的散户诉求整合起来,避免个体单打独斗。他以万福生科、欣泰电气等案例为例,说明先行赔付在实践中的可行性:保荐机构设立专项基金,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即可获赔,效率远高于普通民事诉讼。
制度依据:新证券法为先行赔付提供法律支撑
现行《证券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证券公司等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李大霄认为,法律框架已经搭好,关键在于落实和扩围。他建议将先行赔付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领域,逐步扩展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更多违法情形,并明确先行赔付主体的法定强制义务,而非仅靠“自愿承诺”。同时,应建立赔付与追偿的衔接机制,防止责任方先行赔付逃避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
投资者保护机构:从“协调者”走向“执行者”
在李大霄看来,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在先行赔付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目前,投保机构多承担调解、支持诉讼等职能,未来可被赋予组织赔付方案设计、损失核算、资金监管等实权。他建议设立统一的先行赔付信息平台,公开赔付条件、申报流程和进度,让散户“看得懂、找得到、办得快”。此外,赔付资金应专户管理、全程留痕,接受社会监督,杜绝“假赔付、真拖延”。李大霄特别提醒,先行赔付不能变成责任方的“花钱买平安”,必须与行政调查、刑事侦查同步推进,确保违法者最终承担应有代价。
市场影响:提振信心与净化生态的双重效应
从市场层面看,先行赔付机制有助于修复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任。李大霄指出,散户是市场流动性的重要提供者,若其权益屡屡受损而救济无门,长期资金便难以安心入场。先行赔付以“真金白银”兑现赔偿,向市场传递“违法必赔”的明确信号,倒逼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他预计,随着机制常态化,保荐机构在项目筛选和持续督导上将更加审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看门人”责任也会进一步压实。这种正向激励,将推动市场生态从“重融资”向“投融资并重”转变。
落地难点:赔付标准、责任划分与道德风险
先行赔付虽好,但落地并非易事。李大霄坦言,赔付标准如何统一、损失如何精算、责任主体之间如何分摊,都是现实难题。不同案件涉及投资者数量、交易时段、损失计算方法差异较大,若标准模糊,容易引发二次争议。他建议借鉴成熟市场经验,由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赔付指引,明确基准日、损失计算方法和赔付比例区间。同时,要防范道德风险:既要防止责任方以先行赔付换取从轻处理,也要防止个别投资者虚假申报、重复索赔。对此,可引入第三方审计和投资者诚信档案,对恶意骗赔行为依法追责。
散户教育:知权、行权、维权的必修课
制度再完善,也需要投资者主动参与。李大霄呼吁加强散户教育,让投资者了解先行赔付的适用条件、申报时限和所需材料,避免因“不知道、不会办”而错失赔偿。他建议证券公司、基金销售机构在开户和交易环节嵌入投资者保护提示,投保机构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操作指南。同时,散户应养成保留交易记录、关注上市公司公告的习惯,一旦发现异常,及时正规渠道登记诉求。李大霄强调,保护散户权益不是让散户“躺赢”,而是让其在公平规则下理性投资、依法维权。
监管协同:构建全链条保护闭环
先行赔付要发挥实效,离不开监管、司法、行业自律的协同发力。李大霄建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立案调查阶段即评估先行赔付可行性,督促责任方尽早启动赔付程序;司法机关对先行赔付协议给予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行业协会建立中介机构赔付能力评价体系,将先行赔付表现纳入执业质量考核。行政监管、民事赔偿、刑事惩戒“三管齐下”,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全链条约束。他表示,只有让散户在每一个违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才有坚实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