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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权规范使用是法治秩序的基石

李在明近日就警察权力运行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警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规范使用,任何超越法律边界的执法行为都将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任。他指出,警察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第一线力量,其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也必须回归法律约束。警权的正当性不仅体现在执法结果上,更体现在执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从盘查到拘捕,从现场处置到后续调查,程序正义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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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3 06:16:40

警权规范使用是法治秩序的基石

李在明近日就警察权力运行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警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规范使用,任何超越法律边界的执法行为都将损害公众对法治的信任。他指出,警察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第一线力量,其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也必须回归法律约束。警权的正当性不仅体现在执法结果上,更体现在执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从盘查到拘捕,从现场处置到后续调查,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李在明要求各级警务机构重新审视现有执法规范,对模糊地带作出明确界定,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引发争议。他强调,规范不是束缚,而是让警权在阳光下运行的必要保障,只有让每一次执法都经得起法律和公众的检验,警民之间的信任才能稳固建立。

责任担当是警权运行的内在要求

在强调规范的同时,李在明着重阐述了责任担当与警权使用的并行关系。他指出,规范使用警权不等于消极避责,恰恰相反,明确的责任体系能够激励警务人员依法履职、主动作为。面对突发事件和复杂治安形势,警察必须敢于担当、果断处置,但这种担当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之上。李在明提出,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清单制度,厘清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职责边界,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他特别强调,对依法履职中出现的失误与违法违纪行为要区别对待,既要严肃追责问责,也要保护警务人员依法履职的积极性。这种责任担当并行的理念,旨在构建一种既有约束又有保障的制度环境,让警务人员在规范框架内敢于亮剑、善于作为。

制度建设为警权规范提供刚性支撑

李在明在讲话中多次提及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认为警权规范使用不能仅靠个人自觉,更需要刚性的制度约束和运行机制。他提出要完善执法全流程记录制度,推动执法音视频记录全覆盖,确保每一起案件、每一次执法都有据可查。同时,要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督察部门要常态化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李在明还强调,要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限时核查、公开反馈,让公众感受到监督的实效。在制度设计上,他主张建立警权运行的负面清单,明确哪些行为绝对禁止,哪些情形必须履行特定程序,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和模糊空间。这些制度安排相互衔接,形成对警权运行的全方位规范网络。

执法能力提升与规范用权相辅相成

规范警权使用对警务人员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李在明指出,规范不是降低标准,而是提升标准,警务人员必须在法律素养、程序意识、沟通能力等方面持续精进。他要求加强警务培训体系建设,将规范执法作为培训核心内容,案例教学、模拟演练等方式提升实战能力。特别是在处置群体性事件、化解矛盾纠纷等复杂场景中,警务人员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避免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激化矛盾。李在明还提出,要重视科技手段在规范执法中的应用,借助信息化平台实现执法流程标准化、执法监督实时化,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偏差。他认为,执法能力的提升与警权规范使用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能力越强,越能在规范框架内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警民互信在规范与担当中逐步深化

李在明强调,警权规范使用和责任担当并行的最终落脚点,是构建良性互动的警民关系。他指出,公众对警权的感受往往来自具体执法场景中的细节体验,一次规范的盘查、一句耐心的解释、一份透明的处理结果,都在累积公众对警务工作的认同。反之,任何不规范执法行为都可能被放大,侵蚀长期积累的信任基础。李在明要求各级警务机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开执法数据和工作报告,让公众了解警权运行的实际情况。他同时呼吁社会各界理性看待警务工作,理解警察在维护安全中面临的压力和风险,形成警民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良好氛围。在李在明看来,规范让警权更有公信力,担当让警权更有温度,两者并行不悖,共同推动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