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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跳单”引发的官司

近日,一起因二手房交易中“跳单”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审结,引发广泛关注。买方李女士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源后,为省下数万元中介费,绕开中介直接与卖方成交,结果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定,李女士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赔偿中介公司相应损失。几乎在同一时期,另一名女子因借名买房引发纠纷,同样被判赔偿损失。两起案件看似无关,却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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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3 06:15:56

一场“跳单”引发的官司

近日,一起因二手房交易中“跳单”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审结,引发广泛关注。买方李女士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源后,为省下数万元中介费,绕开中介直接与卖方成交,结果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定,李女士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赔偿中介公司相应损失。几乎在同一时期,另一名女子因借名买房引发纠纷,同样被判赔偿损失。两起案件看似无关,却共同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在房产交易中,试图以“小聪明”规避合同义务或法律风险,往往付出更大代价。

看房签约后的“暗度陈仓”

据法院披露,李女士因家庭住房需求,找到某中介公司寻求房源。中介人员根据其要求,多次带看房屋,并最终锁定一套位于市区的二手房。看房过程中,中介公司向李女士出示了《看房确认书》,其中明确约定:若李女士及其关联方在看房后六个月内与房屋出卖方私下成交,需按房屋成交价的2%支付违约金。李女士当时并未提出异议,签字确认。此后,中介公司持续跟进,协助李女士与卖方就价格进行磋商,并安排了两次面谈。就在双方即将达成交易意向时,李女士突然表示“暂时不考虑了”,中断了与中介的联系。

绕开中介私下成交

中介公司事后调查发现,李女士并未放弃购房,而是其他渠道获取了卖方联系方式,私下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过户。成交价格与中介此前撮合的金额基本一致,李女士因此省下了约4万元中介费。中介公司认为,李女士利用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和磋商机会,恶意“跳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庭审中,李女士辩称,她最终成交的房源并非中介独家代理,且中介服务并未促成交易,不应支付费用。她还主张,《看房确认书》中的违约金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认定“跳单”违约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已按约提供房源信息、带看房屋、协助磋商等服务,李女士也签字确认了《看房确认书》。该确认书中的条款虽为中介公司预先拟定,但内容并未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中介责任、加重李女士义务,且中介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条款合法有效。李女士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绕开中介直接与卖方订立合同,属于典型的“跳单”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中介公司已提供的服务程度、李女士的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法院酌定李女士赔偿中介公司损失1.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借名买房的“亲情陷阱”

无独有偶,另一起案件中,王女士因借名买房被判赔偿损失。王女士因自身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便与表弟张某商量,以张某名义购房并申请贷款,首付款和月供均由王女士承担,房屋实际归王女士居住使用。双方口头约定,待贷款还清、条件成熟后将房屋过户至王女士名下。起初几年,双方相安无事。但随着房价上涨,张某心态发生变化,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并主张房屋归其所有。王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由于双方仅有口头约定,缺乏书面协议,且贷款、还款记录等多以张某名义进行,王女士举证困难。

法院判决背后的风险警示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张某之间虽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但该行为规避了银行贷款政策,扰乱了金融秩序,且缺乏书面证据支撑。最终,法院未支持王女士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请求,仅判决张某返还王女士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及部分利息。同时,因王女士未能及时偿还贷款,导致张某征信受损,法院判令王女士赔偿张某相应损失。王女士不仅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还因诉讼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跳单”与“借名”共通的失信代价

两起案件虽情节不同,但本质相通:都是交易参与者试图绕开规则来获取利益,最终却因失信而承担不利后果。在“跳单”案中,李女士省下了中介费,却要支付违约金和诉讼成本;在借名买房案中,王女士试图规避贷款限制,却失去了房屋所有权,还要赔偿他人损失。法律保护诚实信用,任何试图以“小聪明”规避合同义务或法律政策的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违约或违法,进而付出更高代价。

房产交易中的合同意识

房产交易金额大、环节多,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基础。无论是中介服务合同还是借名买房协议,书面约定都至关重要。购房者应充分认识到,签字确认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或绕开。对于中介服务,若认为费用过高,应在签约前协商,而非事后“跳单”。对于借名买房,更应谨慎对待,因为其本身存在法律风险,即便签订书面协议,也可能因违反政策而被认定无效。交易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审慎评估风险,远比事后诉讼更为明智。

诚信是市场交易的底色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房产交易尤其如此。中介公司提供信息和服务,理应获得合理报酬;借名买房中的名义产权人,也应遵守约定,而非见利忘义。两起案件的判决,既是对违约者的惩戒,也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对于普通购房者而言,与其在事后面对诉讼和赔偿,不如在交易之初就守住诚信底线,尊重契约精神。毕竟,省下的中介费或绕开的政策限制,可能远不及一场官司带来的损失。